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分析大额风险暴露上升的原因,并预测其变动趋势;
(二)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三)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大额风险暴露限期达标计划,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根据违规情况提高其监管资本要求;
(六)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额风险暴露。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