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