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应及时修订。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二)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

(三)客户范围及关联客户认定标准;

(四)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五)内部限额与监督审计;

(六)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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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