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应及时修订。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二)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
(三)客户范围及关联客户认定标准;
(四)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五)内部限额与监督审计;
(六)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