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暴露计算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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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