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暴露计算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