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十条
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