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第九条

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权利。

已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口头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口头审理。已完成的线上口头审理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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