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应当在口审至少5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线上口头审理的具体时间、程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