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一)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或者不具备参与线上口头审理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

(二)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三)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当事人参加线下口头审理,其他当事人可以继续参加线上口头审理。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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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