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线上口头审理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数据信息。

出现上述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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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