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口审笔录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存在纸质卷宗材料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卷、归档和保存。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