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的,不得旁听案件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应在场,需要证人对质的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证人线上参加口头审理提出异议,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应当要求证人在线下作证。
检验鉴定机构人员等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证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的,不得旁听案件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应在场,需要证人对质的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证人线上参加口头审理提出异议,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应当要求证人在线下作证。
检验鉴定机构人员等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