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一)由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三)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四)由银保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