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一)由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三)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四)由银保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一)由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三)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四)由银保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