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三十条

由银保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的行政许可,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后,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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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