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由一个机关受理并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自收到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作出中止审查或终止审查决定的,应于决定作出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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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