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一)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 (二)需要对有关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三)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书面评审意见形成的时间; (四)需要组织听证的,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到听证结束的时间; (五)中止审查的,自中止审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到恢复审查通知出具的时间; (六)法律规定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检验、检测等其他时间。 前款扣除的时间,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三)项所扣除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和必要的期限。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