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恢复审查,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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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