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恢复审查,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 查
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恢复审查,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