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或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银保监会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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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