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由受理机关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机关交予、邮寄或电子传输至申请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