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由受理机关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机关交予、邮寄或电子传输至申请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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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