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受理机关应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