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 (二)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机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补正期满后5日内,或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