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受到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的,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在其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不少于1个月。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