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的,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在其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不少于1个月。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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