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涉河湖违法违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和组织的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停职、调整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针对河湖重大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较严重及以上问题反复出现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或监督检查单位建议有关地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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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