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体及方式:

(一)责令整改。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或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责令被检查地方组织整改。

(二)警示约谈。对于河湖重大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较严重及以上问题反复出现的,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约谈相关地方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三)通报批评。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重大问题,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见附件2、附件3。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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