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对象主要包括涉河湖违法违规单位、组织和个人,河长、湖长,河湖所在地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有关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