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问题分类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监督检查单位收到整改结果反馈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对于确已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于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责成相关地方继续整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