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问题分类及处理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组织部门、监督检查单位收到整改结果反馈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对于确已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于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责成相关地方继续整改。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