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问题分类及处理

第十七条

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一般问题由监督检查单位通过河长制督查系统反馈问题清单,提示按时限要求组织整改。

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可现场反馈,同时上传至河长制督查系统。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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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