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条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部署情况。

(二)河长湖长巡河(湖)调研、检查及发现问题处置情况。

(三)河长湖长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情况。

(四)河长湖长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情况,明晰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机制情况;部门协调联动和社会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

(五)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激励问责情况。

(六)河长湖长组织体系情况,河长湖长公示牌设立情况;河长制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职责落实情况。

(七)出台并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制度情况;“一河(湖)一档”建立情况,“一河(湖)一策”编制及实施情况,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八)其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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