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于民主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_________(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