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审阅、签名。民主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章程规定的,参与决议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可免除责任。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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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