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三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主任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成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