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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