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