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