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