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