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