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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