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