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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