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