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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