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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