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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