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