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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