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