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