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