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限于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外,还需提供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或减资文件。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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