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事后报告,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
(一)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
(二)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
(三)提前存入;
(四)到期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五)到期变更存款性质,包括变更存款币种;
(六)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时动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七)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