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事后报告,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

(一)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

(二)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

(三)提前存入;

(四)到期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五)到期变更存款性质,包括变更存款币种;

(六)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时动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七)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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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