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