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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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