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九条

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购、合并、重组、分立等重大事项; (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开展新业务,变更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模式; (四)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合作;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