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九条
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购、合并、重组、分立等重大事项; (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开展新业务,变更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模式; (四)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合作;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购、合并、重组、分立等重大事项; (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开展新业务,变更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模式; (四)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合作;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