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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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