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违反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